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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表达媒介的发达,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于WEB 2.0技术的普及,个人表达越来越方便,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传播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在公共话题中,新的表达媒介带来的各种观点改变了以往官方和专家在表达上的垄断,社会大众也因此能够听到更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同时,社会上也可以看见许多对新兴的表达方式和表达这一现象本身的激烈批评,其中有一种特别常见观点认为:由于表达变得更加容易,许多人就只知道“批评”,但却没有实际“行动”。这种“只说不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虚伪地博取虚名,会损害社会的总体利益。

这种批评似乎应了中国一句古话——百无一用是书生,听起来颇有道理。但事实证明,百无一用是书生这句话并不正确,毕竟中国古代的文官制统治了中华大帝国1000多年,而这些文官又都是通过科举上去的书生。现代社会中,各个大学及研究机构中仍然充满了名叫“知识分子”的现代书生,数量比以前还多。根据经济学的原理,如果一种产品是没有价值的,那么必将很快被淘汰。但知识分子不但没有被淘汰,反而在数量上迅速增长。所以,他们能够故存在并且发展壮大,必然是有一定价值的。

再回到主题,和行动相比,行动是否真的没有意义?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由于批评是表达的一种,因此,为了深入探讨上面的话题,笔者准备通过对表达的作用和意义的分析来阐述批评的价值。

表达是现代政治社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中,表达已经成为现代政治架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治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须的一部分。当然,此处所指的现代政治架构是指民主制的,而非落后的专制或独裁的政治制度。

其实不必讳言民主,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现代的民主政府是通过代议制的形式实现的,个体公民和国家的意志脱钩。个体工民的意志通过民选的代表传达到权力机构,公民共同的意志通过民选的政府得以实现。这种政治架构的一个显而易见的特征是:

公民意志的表达和行动的分离

在这种政治架构中,公民意志的表达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公民的意志能否被权力机构接触的问题,如果权力机构根本都无法知晓个体公民的意愿,那政府自然也不会实现它。

在现代的国家,特别是大国,为了议事的效率,都采用了代议制作为基本的政治制度。但相对于数量庞大的选民,民选代表的数量往往是十分有限的,每个代表都肩负着代表数十万乃至数百万选民的任务。作为普通人,这些代表同样无法接触每一个选民,无法通过直接接触的方式了解民意。所以,代表们需要新的方式,尽可能的听取最多的选民的意愿。后来,人们发明了一种方式——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保障下的自由的言论在无法进行直接接触的选民和选民代表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和民意传达的渠道,为公民意志的实现铺下了道路。此时,自由的言论就是公民的一种表达,一种行动,这种行动同政府或者具体的执行者实现公民意志的行动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无高低贵贱之分。而且,越是简介的民主,公民个体的意志和国家权力的意志相隔越远,因而也越需要自由的表达以提高民意传输的效率。

除了政治架构中“公民意志的表达和行动的分离”之外,现代社会还因为不同的社会分工而使得公民内部出现“意志表达和行动的分离”。这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以言论表达为职业的人,譬如学者、媒体工作人员等。他们的职业,他们的实践就是研究分析然后表达,他们以批评为业,为实践。学者提出一定的理论后并不一定要亲赴第一线去实践,新闻记者揭露了丑恶的现象也无需继续扮演警察、政府或者立法者的角色去彻底消除其发现的丑恶现象。此为社会分工所使然,不能强求每个表达的人都如全能的神一般解决问题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此时,如果有人,特别是掌握无限行动资源的政府部门,以行动者的身份自居并批评批评者,则必是在逃避或推卸自身所肩负的行动的责任。

表达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资源

公民表达的能力和效果同其所掌握的资源是紧密相关的。那些直接掌握权力的人,可以借助权力将自己个体的意志很快的实现。譬如,人都是有贪欲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掌握权力且不受限制和监督的人最容易发家致富,这中现象极好的证明了表达和资源之间的关系。普通的公民不得不为一套房子而过“蜗居”的生活,流尽血泪也少有人知,这之间极为悬殊的差异代表着不同人所占有的资源多少的巨大差距。占有资源少的人行动能力就差,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也就最弱。例如,中国农村的农民在选举代表的能力上仅是城市居民的1/4,他们占有的资源本来就远落后于城市居民,加上他们代表名额被大幅度剥夺,他们行动的能力和可能性已经低至无以复加的境地。这时,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说,至少无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民,每个人都掌着一张嘴,在天然上,大家都是公平的。虽然,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媒体资源的缺乏,这部分人在现实中的表达依然是大幅落后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应该特别注重维护自由的表达,维护表达的自由,否则社会将剥夺上天赋予给那些缺乏实现自身意志所需资源的人的最后一点自然的政治资源。

一旦表达被剥夺,或者无法表达,那就会破坏现代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基本架构——意志的表达和行动的分离。当公民的意志无法表达或表达不通时,许多人就会尝试亲自行动,将行动当做一种表达。在表达最为宽松的社会中,焚烧国旗也算作意志的表达,这是表达的极致。如果社会不允许表达,不允许焚烧国旗做表达,那么那些既丧失了实现自己意志资源,又无法焚烧国旗表达意志的人,就会通过焚烧自己的身体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如前不久在政府强制拆迁中自焚而死的唐福珍女士。

唐福珍所有的,仅是一座面临拆迁的房屋,她所要誓死保留的房屋。她没有代表她利益民意代表,没有听他意见的政府,没有保护她利益的司法机构。她没有表达的渠道,她有的是武装到牙齿且毫无人性拆迁敌人。在绝望的时刻,唐福珍选择了焚烧,焚烧她自身的躯体,焚烧她的生命来做最后的,也是最为决绝的表达——誓死与房屋共存亡。

在唐福珍的自焚式表达后,北大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等五位学者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之后,国务院表示正在考虑修改拆迁条例。唐福珍通过自焚,终于将自己,以及中国千千万万拆迁户的意志表达到本应是负责实现民众意志的政府机构。目前还不知道《拆迁条例》会有什么样的变化,但无论如何,唐福珍为表达意志所付出的代价都太大了,大到生命都无法承受。而这种悲剧,如果有了可以自由表达的社会环境和政治机制,本是可以避免的。

在感情世界中,面对悲剧,人有眼泪可以表示自己的悲伤与痛苦;在政治社会中,面对权力,人有言论可以表达自己的利益和需求。

表达和行动不可分割

如果仔细分析表达和行动这两个概念,难免产生一个疑问:表达和行动真的是疆界分明,相互独立的两个概念吗?答案仍是否定的。

从之前已经探讨过的两点看,如果把政治社会的运作看做一个大的行动的话,那么表达就是政治社会行动的一部分——也是一种行动。媒体报道,知识分子批判等都是不同的表达主体在各自所擅长及负责的领域所开展的行动。根据目前我国的历史教科书的教导,如若分析一个重大历史事件,必须分析此历史事件所发生的思想背景,否则对历史事件的分析就是不完整的。这里所谓的思想背景,也就是由无数个表达所构成的一种思潮,它们构成了历史事件的一部分,也是历史行动的一部分。从我国的历史教科书上还可以看到,聪明的革命者在进行社会变革之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社会舆论做支持。在许多时候,谁掌握了社会舆论,谁就能获得最后的胜利。唐德刚先生在《晚清七十年》中也曾提到,退到台湾的国民党人曾说,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打败国民党,是因为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是从国民党的宣传部长这一位子上起家的,并且还当过共产党的宣传部长。终其一生,毛都牢牢掌握着各种公共舆论资源。所以说,表达不但是一种行动,而且是一种力量特别强大的行动,它是使得中国在过去的一个实际中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的重要推手。

再以唐福珍自焚为例。从唐福珍个人来看,我们可以将她的自焚看做是一种身处绝境之时的极端的表达;但从政治社会的运行来看,唐福珍的自焚又是一种意义十分重大的行动。2003年孙志刚的不幸死亡直接导致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而唐福珍的死亡也促使政府着手修改城市拆迁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对《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五位北大法学院的法学教授不会认为唐福珍的死和他们的行动毫无关联,因为唐福珍的死从感情和法理上促使他们思考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中所包含的不公和违法问题,同时还为它们的行动创造了社会舆论的条件。可以说,唐福珍是姜明安、沈岿等法学教授团队中关键的一员。

如果单纯以行为最终效果为区分标准进行功利性的考量,并以此来批评表达的作用,那就会陷入自己功利性概念的陷阱。再以《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为例,假设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对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并认定其危险同时修改关于拆迁问题的法律法规。如果我们要将行动局限于能够立即发生实际变革效果,产生变革利益的范畴之内,那么谁会是这个最终的行动者呢?是唐福珍吗?不是;是北大法学院的五位上书的教授吗?不是,他们只是在表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吗?不是,那些委员们只是在讨论,即使制定出法律还要国家主席签字批准生效;是国家主席吗?或许是,只有国家主席签上大名,法律才能够生效。但或许也不是,因为法律还要有政府来执行才行,否则也是一纸具文……如此下去,似乎所有人都在大眼不产地空说了。

显然,事实并非如此,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逻辑上的矛盾,根源还在于我们人为的将表达和行动分离并对立,而二者恰恰又是不可分割的。

共同推动

开始时曾将探讨限于现代民主的政治社会,那么不民主的政治社会是否也需要自由的表达呢?答案是肯定的,而且还应该在答案前加一个“更”字,我们更需要“表达”——自由的表达,否则民意更加无以表达,公共利益更加不可能实现,公民的政治资源也将被尽数剥夺,行动者没有舆论支持,也缺乏舆论掩护,行动也无处可寻。

表达和行动,都是在推动。

唐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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