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一位媒体行业的朋友组织某一豪华汽车的经销商和车友到偏远地区献爱心,现场资助了一些家庭困难的小朋友。这本是一件善事,但他却从那些从爱心人士手中接过百元大钞的小朋友们的眼睛中发现了异样的感觉。结合最近社会上愈演愈烈的公众人物诈捐事件的讨论,他不禁产生了“慈善当如何而为”的困惑,朋友里斯本也跟着讨论了这个话题。这两位朋友的讨论也触发了我的思考。在此,我想从一个公益组织的志愿者的角度谈谈我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在我看来,我这位朋友所思考的种种行善难题——善款黑白问题、慈善动机问题、慈善形式问题等——都源自于目前中国社会对慈善公益事业所存在的巨大误解。在这种误解之下,行善者和旁观者常常高度对立,而且是慈善行为越轰动(如陈发树等人动辄数以十亿计的捐赠),对立程度越高。在许多人看来,慈善不再是自发自愿的私人行动,而是变成了像站队表立场一样具有政治色彩的行为(如汶川大地震的捐赠热潮中万科被“逼捐”事件),社会个体或企业被普罗大众挟持着“行善”,行善者不但不能得不到必要的尊重,反而常引得质疑声纷至沓来。这不但打击了行善者的积极性,也造成这个社会整体“善举”的不足,其负面作用不能说不巨。
对于善款资金的黑白问题,慈善公益机构需要做必要的审查,但没有责任要确保每一分善款都是捐赠人的“血汗钱”,这属于司法机关的职责,公益组织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僭越代劳。在西方慈善捐赠已成常态的社会中,不时就会爆出慈善公益捐赠者被指控犯罪的新闻,而一查就会发现很多大学、文化艺术机构等都接受过这些捐赠者的善款。如果受助机构在接受每笔善款之前都要联合司法部门把捐赠者的家底给查得一清二楚,那么整个社会慈善机制恐怕也要随之荡然无存。
李华芳同志说得好,社会个体应该“以道德的标准要求自己,以法律的标准要求别人”,没有根据就不能随便质疑。对于那些富裕群体或公司法人的捐赠行为,应该首先持以支持和赞赏的心态。无论这钱到底是黑还是白,它毕竟会被用于改善弱者的生活,促进社会的进步,增进人间的善,这总比被用于奢侈浪费掉要好得多。
不但对善款合法性要如此对待,对捐赠者行善的动机也应如此。社会中的人是复杂的,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做相同性质的事情的动机也不会完全一样。所以,猜测捐赠者的行善的动机的猜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但如此,这种猜测往往还会自陷于“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道德泥潭。
作为一个慈善公益机构,首先要端正心态,不能因为自己是做慈善公益事业就把自己的道德尺度无限拔高,并因而要求每个慈善公益事业的参与者,如志愿者、捐赠者乃至受益者都要怀着无比崇高纯洁的心态来从事这项事业。慈善公益机构所要做的就是坚持既定的宗旨,对捐赠人负责,对受益人负责,使得慈善公益事业的目的能够实现。笔者在这里当然不是鼓吹“为了慈善可以不择手段”,而是认为作为一个行动者,慈善公益机构必须认识到现实世界的复杂之处,以务实的心态去做每一件事。
志愿者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动机和目的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想帮助他人,有的是想丰富业余生活,有的是想扩大人际圈子……也有的兼而有之。同样,那些通过捐赠财富的人的动机和目的也是多样的:有的是发自内心的自然行为、有的是为了扬名、有的是为了积德、甚至有人是为了忏悔救赎……面对每个人广阔无际的内心世界,要想探究每个人的动机和目的显然是不可能的。此时,慈善公益机构所应做的就是确定每个志愿者、每个捐赠者的行为中有助于慈善公益事业的那部分,并将之凝聚在一起,用合理的方式,运用于成就慈善公益的事业中去。
当然,对于那些借慈善公益之名,行诈捐骗美名之实的人,无论是慈善公益机构还是社会大众都需要擦亮眼睛,谨防他们玷污慈善公益事业。虽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但慈善公益机构往往碍于颜面或以后的继续合作而不会对那些不履行捐赠责任的个人或企业采取法律行动,这就造成许多捐赠有名无实。在看待这种有名无实的捐赠之时,有必要区分一般捐赠者和具有公众影响力的捐赠者,并采用不同的标准。原因在于一般捐赠者不实际履行捐赠责任一般不会给慈善公益机构带来物质和名誉上的损失,但公众人物和企业组织由于其行为的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客观存在,他们不实际履行捐赠责任则会给慈善公益组织带来声誉甚至物质损失。更为严重的是,虚假捐赠往往使得那些需要帮助的不幸者的痛苦和尊严成为个别公共人物或企业组织自我标榜或广告牟利的工具,践踏慈善公益的事业。我想,这也是为何目前网友们对章子怡、余秋雨等公众人物的捐款是否到位问题穷追不舍的原因。其实根据现行的法律,作为娱乐人物或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本来就比常人有所限制。
但允许公众对公众人物和企业组织的慈善公益之举加以严格审查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的慈善公益之举都要以宣传式的形式进行。这就涉及到慈善公益行动当如何开展的问题。
很多人一提起慈善公益活动往往就会在脑海中浮现笑容满面的捐赠人、整齐站立的受捐赠人、高高举起的巨型支票、闪光灯、红地毯等格式化的形象。这其实是一种很不合理,甚至很不人道的一种慈善公益行动方式。由于种种原因,NGO组织数量少且发展缓慢,基本都处于起步阶段,慈善公益活动也是如此。由于经验的缺乏,许多做慈善公益的NGO或个人往往不自觉的套用官方主导的慈善组织的行动方式开展活动,而未能深入分析自身的行动方式和受助者的心态,以至于出于善意的行动变了味道,甚至使得受助者感到自身的尊严没有得到必要的尊重。公众人物和企业组织在进行慈善公益活动时最常出现上述尴尬情况,而部分此类情况背后也存在着捐赠者出于私利而刻意为之的问题。中国的公众人物和企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仍然十分欠缺,他们未能脱离中国传统社会中“大善人”概念的束缚,往往把慈善公益活动当作一种“施舍”,并力求从中收获善名和社会的赞誉。这种心态越是强烈,受助者的心理感受和尊严也就越难以得到顾及和维护。
前文曾谈到过,捐赠者的动机和目的是十分复杂的,部分捐赠者,特别是那些大的企业组织,在捐赠之时特别强调名誉问题,因而在行动时往往要求有媒体报道以扩大宣传。面对此种现实,慈善公益机构不应一概排斥,而应该加以缓冲,在确保实现机构宗旨和不伤害受助者的尊严和形象的前提下,使得那些捐赠者获得一定的名誉和宣传效果,从而实现各方共赢。如果实在不能调和,则此类捐赠放弃也罢,不必有有任何惋惜之意。
虽然现实中不能完全实现,但中国社会仍应该大力倡导捐赠行为私人化。这种私人化不是以前政府宣传的那种做好事不留名,因为这个还牵涉到事后对捐赠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问题。我认为,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应该成为公民个人工作生活的一部分,而非特殊的工作或生活形态。同样,积极支持慈善公益事业也应该是企业组织日常经营发展的一部分,因为它是企业组织的一种社会责任,而非社会贡献。当大多数国人以私人化的心态看待捐赠之时,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必将有质的飞跃。
在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公民个人和企业组织社会责任意识已经觉醒的今天,政府有必要修订既有的有关慈善公益组织及行为的法律法规,促进NGO组织的健康发展,使之成为社会文化进步的一股强大力量。同时,政府也需要修订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鼓励公民个人和企业组织积极投身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之中。